(2016)冀0423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韩某与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3民初473号原告韩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桂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甲,农民。原告韩某诉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董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12月11举行典礼仪式,××××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于2008年6月11日生长女取名董宇轩,现随我生活;2011年1月31日生次女取名董雨辰,××××年××月××日生一儿子取名董某乙,现均随被告生活。因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和,被告喝酒后爱耍酒疯,夫妻多次吵架生气,被告不尊重我的父母,2015年正月初四,被告喝酒后与我父母和家人吵闹不休,在邻居中造成恶劣影响。2016年正月初二,被告因家庭琐事对我大打出手,将我头部和脖子打伤,我回娘家居住至今。我和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两个女儿归我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董某甲辩称,我不同意和被告离婚,夫妻感情很好,因为某些小矛盾发生过争执,我平时很尊重原告父母,如果法院判决离婚,三个子女由我抚养,抚养费原告自愿负担。我们也没有共同财产,家里好多东西都是老人买的。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12月11举行典礼仪式,××××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于2008年6月11日生长女取名董宇轩,现随原告生活;2011年1月31日生次女取名董雨辰,××××年××月××日生一儿子取名董某乙,现均随被告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供其哥哥韩飞和嫂子泊海叶书面证明两份用以证明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且生有三个子女,应认定为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近来发生过争执,但双方没有根本性的冲突和矛盾。原告提供其哥哥和嫂子的书面证明用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证明人与原告有亲属关系且未出庭作证,因���对该证据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可。原告韩某应珍惜家庭和孩子,不应动辄就起诉离婚,而应再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原告韩某称其与被告董某甲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