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长清支行、张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长清支行,张立,王翠,杨延玲,刘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李士绩,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立,男,生于1978年12月2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王翠,女,生于1985年9月2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杨延玲,女,生于1980年5月3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刘世峰,男,生于1979年4月2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长清支行申请执行张立、王翠、刘世峰、杨延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立、王翠、刘世峰、杨延玲支付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长清支行借款共计30459.0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2元未履行,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立、王翠、刘世峰、杨延玲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的标的总额为31021.0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27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