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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恩施州交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喜福汇家居广场与吕传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州交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喜福汇家居广场,吕传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847号原告恩施州交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喜福汇家居广场,住所地:恩施市清江路14号。法定代表人陈艳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朱雯娟,该公司职工。被告吕传富。本院在审理恩施州交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喜福汇家居广场诉被告吕传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州交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喜福汇家居广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州交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喜福汇家居广场以与被告吕传富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州交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喜福汇家居广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恩施州交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喜福汇家居广场负担。审判员 向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