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民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化州市德育学校与梁志伟、钟英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化州市德育学校,梁志伟,钟英豪,陈桂,彭英盛,李卓峰,刘有业,张权,陈永强,黎小虎,李和锦,李上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民终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化州市德育学校。法定代表人:黄增光,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展,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志伟。上诉人(原审被告):钟英豪。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英盛。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卓峰。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有业。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权。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强。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小虎。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和锦。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上贵。以上十一位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许耀超,广东橘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化州市德育学校与上诉人梁志伟等11人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向上诉人化州市德育学校寄送《预交案件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化州市德育学校于同月7日收到该通知书。《预交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化州市德育学校应在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10元,逾期交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化州市德育学校于同月19日才预交上诉费10元。由于上诉人化州市德育学校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化州市德育学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化州市德育学校负担,上诉人化州市德育学校已预交10元,多交5元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强明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曾维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玉金谢金峰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9民终18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化州市德育学校。法定代表人:彭仕鸿,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展,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志伟,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住化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钟英豪,男,汉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住化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化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英盛,男,汉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住化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卓峰,男,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化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有业,男,汉族,1985年7月3日出生,住化州市鉴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权,男,汉族,1988年2月21日出生,住化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强,男,汉族,1989年5月29日出生,住化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小虎,男,汉族,1986年12月11日出生,住化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和锦,男,汉族,1989年4月20日出生,住化州市鉴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上贵,男,汉族,1980年10月3日出生,住化州市。以上十一个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许耀超,广东橘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化州市德育学校与上诉人梁志伟等11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向上诉人寄送《预交案件上诉费通知》,上诉人化州市德育学校于同月7日收到该通知。《预交案件上诉费通知》告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10元,逾期交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化州市德育学校于同月19日才预交上诉费10元。由于上诉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化州市德育学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化州市德育学校负担,上诉人化州市德育学校已预交10元,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邱强明审判员张国栋审判员曾维海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曾玉金速录员谢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