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远章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章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8刑初104号公诉机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远章王某,男,1979年6月7日出生于广西乐业县,壮族,小学文化,司机,住广西乐业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黄红梅,广西桂玺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公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远章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科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远章王某及辩护人黄红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18时28分许,被告人王远章王某驾驶超载车辆桂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南宁市良庆区歌海路主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歌海歌韵路口右转弯时未避让直行车辆,与沿歌海路辅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驾驶的桂A×××××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当场死亡及车某。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远章王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远章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无事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远章王某及辩护人黄红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死亡证明等书证,证人梁某、韦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王远章王某的供述,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远章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远章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远章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远章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二、暂扣于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的桂A×××××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韦肖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