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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郭宏军与王保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宏军,王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277-1号申请执行人郭宏军,男,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保军,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宏军与王保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郭宏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执行费1434元王保军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