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9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临沭县玉山镇黄峪社共村民委员会诉李淑同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玉山镇黄峪社区村民委员会,李淑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103号原告:临沭县玉山镇黄峪社区村民委员会。被告:李淑同。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玉山镇黄峪社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淑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沭县玉山镇黄峪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沭县玉山镇黄峪社区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沭县玉山镇黄峪社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临沭县玉山镇黄峪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谢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