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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谢婷与方志勇、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婷,方志勇,林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02民初350号原告谢婷。被告方志勇。被告林娟。原告谢婷诉被告方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小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婷、被告方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方志勇、林娟因经营资金需要,多次向原告谢婷借款70万元,后陆续还款28万元。经双方结算,现下欠本金42万元,截止2015年9月16日下欠的利息为29.9万元,两被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原告分别出具借条两张。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仍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2万元及利息29.9万元(已计算至2015年9月16日,之后的利息顺延至清偿之日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原有的42万元借款利息29.96万元变更至34.5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方志勇口头答辩称,这些款的具体金额我不是很清楚,钱我是从原告的弟弟谢志辉手上借的,我要看证据材料后再予以确认。被告林娟未答辩。原告谢婷为支持诉讼请求,庭审时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两被告身份信息各一份。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3、借条两份。证明2015年9月16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借条,一份是借款人民币42万元,一份是借款人民币29.96万元。4、2014年4月16日被告方志勇出具的两份借条。证明①双方约定上述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②2015年9月16日被告方志勇出具的29.9万元利息计算有误,应该为34.59万元,故将诉讼请求中利息29.96万元变更为34.59万元。被告方志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要求重新计算。被告林娟未到庭质证,两被告亦未提交反驳证据。本院经审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认为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据4中利息约定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经本院当庭重新计算,截止2015年9月16日,其利息应为32.91万元,双方无异议,故对原告提交证扰中29.96万元的利息借条应认定为32.91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方志勇、林娟因经营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4月16日,双方就借款约定月息两分。2015年9月16日,双方就本金及利息经结算,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谢婷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420000.00)”;利息也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谢婷人民币贰拾玖万玖仟元(¥299000.00)”交原告收执。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除偿还11万元外,下欠部分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中利息部分为34.59万元,当庭经本院审核,2014年4月16日至2015年9月16日利息应为32.91万元,双方无异议。另查明,被告方志勇与林娟系合法夫妻关系。本院认为,两被告向原告谢婷借款42万元及利息的事实,有两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且其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两被告向原告谢婷借款的事实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故,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2万元及利息32.91万元(截止2015年9月16日),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已偿还的11万元予以扣减利息部分。被告林娟对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志勇、林娟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谢婷人民币42万元及利息人民币21.91万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9月16日止,2015年9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人民币42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990元,由被告方志勇、林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