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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田义与王士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义,王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田义。被执行人王士平。申请执行人田义与被执行人王士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崆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士平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案件款62420.4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王士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尽快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士平对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王士平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及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明,被执行人王士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士平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王士平财产情况进行查明,被执行人王士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崆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王士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田义案件款62420.47元和应缴纳案件诉讼费735元、执行费880.5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田义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士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王士平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孝平审 判 员  刘耀东代理审判员  朱冰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