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谢兵与胡勇峯、吴正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兵,胡勇峯,吴正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64号原告:谢兵,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胡勇峯,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吴正勤,女,1984年4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谢兵诉称,胡勇峯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于2014年8月21日、8月25日,2015年1月14日向胡勇峯借款共计270000元。被告分别于借款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2015年4月16日胡勇峯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于2015年4月24日前还清借款,但被告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1、胡勇峯、吴正勤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7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诉讼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据,且原告未能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战生人民审判员 李孝年人民陪审员 管怀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