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明朝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朝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9刑初4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明朝,男,194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因犯强奸罪、流氓罪于1983年12月7日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0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购买假币罪于2007年9月20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2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抓获,2015年10月29日移交新蔡县公安局,同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猥亵儿童犯罪,2015年11月11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1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5)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明朝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丹、杨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明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元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明朝多次在新蔡县XX古吕镇XX大众街其租住的房屋内,趁邻居大人不在家期间将其邻居高某1女儿高某3(8岁)和马某1的女儿马某2(6岁)诱骗至屋内,关上门脱掉高某3和马某2的裤子,用手摸和嘴亲高某3和马某2的屁股和尿尿的地方,还掏出自己阴茎让她俩看和摸的方式,对其二人多次进行猥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明朝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明朝猥亵的对象马某2、高某3均为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且多次猥亵,应当从重处罚,从严惩治。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明朝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刘明朝辩称自己没有猥亵二被害人,证人马某1、高某2、候某之的证言不真实是做的假证;自己在侦查机关的口供不真实,是审讯时被刑讯逼供、威胁、诱导时供述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元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明朝多次在新蔡县XX古吕镇XX大众街其租住的房屋内,趁被害人家某不在家期间,将其邻居高某1女儿高某3(2006年9月5日出生)和马某1的女儿马某2(2008年3月19日)诱骗至屋内,关上门脱掉高某3和马某2的裤子,采用手摸、嘴亲的方式猥亵高某3和马某2,还掏出自己阴茎让二被害人看和摸,对二被害人多次进行猥亵。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我租住的是新蔡县XX一完小学南边一栋三间两层门朝南的房子,2015年元月份的一天,那天是星期天,我喊二个孩子到我屋里玩剪刀石头布,我们定的规矩是两个小女孩输了就脱裤子,两个小女孩一起输了就把裤子脱到膝盖上边一点的位置,我就用手摸了这两个女孩的屁股和阴部。在我最后一次摸这两个女孩之前的一个星期天,这两个小女孩又到我屋里去玩,我用手摸了这两个小女孩的阴部,我还舔了这两个女孩的阴部。还有一次是在之前的一天,也是星期天,我就用手摸了这两个女孩的屁股和阴部。我就摸过这两个小女孩三次。(二)被害人高某3陈述,我家和马某2家都在一家二楼的房子租房住,那天是星期天,二楼西边住着的那个老头喊我和马某2去他屋里玩,他让俺俩把裤子脱到大腿上边一点摸俺俩的屁股,还用嘴从下面亲我俩的屁股。大概又过了一个星期的星期天,老刘喊我和马某2去他屋里玩,他让俺俩把裤子脱到大腿上边一点,他就摸俺俩的屁股、用嘴亲我俩的屁股,他还把他的小鸡鸡拿出来让我们看和摸。又过了一个星期的那个星期天,老刘喊着我和马某2去他家里,他让我俩把裤子往下面刚脱了一点,马某2的爸爸就过来看见了,我就和马某2出去了。(2)被害人马某2陈述,我和高某3都在新蔡县XX古吕镇XX南菜园租的一个院子里的二楼住,在几个星期前的一个星期天,二楼的刘爷爷说要教我们练功到他屋子里,他让我和高某3上他床上,自己把裤子脱掉,他就用手摸我俩的屁股和尿尿的地方,还用嘴亲我俩尿尿的地方。还有一次,他还是让我们把裤子脱掉,摸我俩的屁股和尿尿的地方,他还把他的小鸡鸡拿出来让我们看,还让我俩摸他的小鸡鸡,我们也没有看和摸。还有一次,我们还是被刘爷爷带到他屋里了,他让高某3把裤子脱掉,让我在床上趴着,高某3刚把裤子脱掉,这时候我爸爸进来了,刘爷爷就连忙走了。(三)证人证言1.证人高某1的证言,2015年1月27日下午我妻子告诉我,刘老头趁我们家人不在家的时候欺负我女儿高某3和马某1的女儿了,我女儿高某3告诉我们,那个姓刘的老头摸她的屁股,还用嘴亲她尿尿的地方,那个姓刘的老头还把他的小鸡鸡拿出来让她们俩看。2.证人马某1证言,那天吃过中午饭以后,我听到两个小孩在楼上乱着玩,我就到楼上去看看,我一打开刘老头的门,我看到高某3裤子脱到膝盖下面,屁股那半截身子在光着,仰面朝上,头朝西躺在床上,光着半截身子在南侧床上面朝上躺着,俺女儿也在这张床上趴着。3.证人耿某的证言,上个星期的一个夜晚,我家邻居姓马的和另一家邻居姓高的来到我们屋里,对我丈夫刘明朝说为啥脱他们女儿的裤子,我丈夫立马跪在地上,我想我丈夫肯定做错事了,也打了他几下,我丈夫说想去解手,下去之后就一直没上来,也联系不上了。4.证人侯某的证言,我在新蔡县XX古吕镇新正路东段路南的南菜XX园租了一间房子,大概一个月前的一天,我在二楼吃饭,通过窗户看到老刘带着一个在他家学习的小女孩在挨着过道门口的厕所里,我看见小女孩头朝东光着屁股,头低着屁股翘着,老刘面朝东在小女孩的屁股后面用嘴舔小女孩的屁股。5.证人任某的证言,主要证实了其去刘某某思萌奶奶家补习过功课,刘某某思萌的爷爷没有摸过她的情况。(四)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明朝的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2.新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即(83)法刑字第264号判决书,河南省第二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明朝1983年12月7日因犯强奸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于2000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的情况.3.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信阳监狱刑罚执行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明朝因犯购买假币罪于2007年9月20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2年8月14日刑满释放的情况。4.上蔡县看守所2015年10月29日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明朝系2015年10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蔡沟派出所抓获且于当日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于2015年10月29日移交给新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情况。5.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明朝系被上蔡县公安局蔡沟派出所民警抓获的事实经过。6.辨认笔录,被害人马某2、高某3对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刘明朝就是欺负自己的刘爷爷。(五)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了本案被告人刘明朝猥亵高某3和马某2的现场情况。(六)视听资料,讯问录音录像光盘一张,证实了被告人刘明朝到案后对自己猥亵高某3、马某2的事实经过以及侦查人员对其讯问过程无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朝为满足性刺激而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且多次猥亵,应当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明朝关于自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招认的,证人马某1、高某2、候某之的证言不真实是假证的辩解意见,经查,刘明朝入看守所检查时身体健康,且提供不出刑讯逼供的线索,同步讯问录像光盘能够证实在讯问刘明朝时侦查人员没有违法违纪行为;马某1、高某2、候某之三证人证言是在报案时陈述的,且相互印证,对被告人刘明朝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明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明朝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莹审 判 员 崔 灿人民陪审员 刘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