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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9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与江门市上官一品家具有限公司、江门中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江门市上官一品家具有限公司,江门中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史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980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住所地江门市建设二路102号。负责人:邓波。委托代理人:毛艳萍,系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朱晓愉,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上官一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英华路25号之十厂房。法定代表人:牛晓飞。被告:江门中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224号303室。法定代表人:史翔。被告:史翔,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069元,减半收取4453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9534.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负责交纳。审 判 长  肖 剑人民陪审员  黄珍好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瑜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