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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刑更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罪犯徐志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185号罪犯徐志成。现在黑龙江省讷河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齐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志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讷河监狱于2016年3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志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徐志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志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娜审判员 关毅民审判员 石玉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