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许贤武与陈林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贤武,陈林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769号原告:许贤武,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谢海林,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林星,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许贤武与被告陈林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需向被告陈林星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