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4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龙昌奎与黄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昌奎,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4执238号申请执行人龙昌奎,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黄勇,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昌奎与被执行人黄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勇在银行有存款。现决定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勇在银行的存款20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