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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939号原告齐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马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