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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邱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27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男,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身份证号码×××0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2011年10月16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19因本案被羁押,同日因吸食毒品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0月初的一日晚上,被告人邱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三丫街某巷某号一楼车库,将被害人丁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955元的黄色凯日牌电动车盗走。二、同年11月27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邱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田边村某巷某号一楼车库,将被害人田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517元的蓝色愉途牌电动车盗走,并停放在附近的小巷内。后被害人田某在小巷内找回上述电动车。三、同年12月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邱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三丫街某巷某号一楼车库,将被害人宁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089元的红色捷佳牌电动车盗走。四、同年12月11日18时48分许,被告人邱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田边村某巷某号一楼车库,将被害人莫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454元的红色愉途牌电动车盗走并停放在附近的小巷内。后被告人邱某返回上述地点,在盗窃被害人陈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178元的蓝色台铃牌电动车的过程中,被被害人陈某发现,被告人邱某遂逃离现场。同年12月19日19时30分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洲村溶洲市场附近抓获被告人邱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盗电动车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车票据、车辆合格证、收款收据、送货单复印件,登记保存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书,被害人陈某、莫某、田某、丁某、宁某的陈述,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勘查照片,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共价值人民币71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达到同一量刑幅度,以盗窃罪既遂处罚。被告人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已羁押一日,即自2016年1月2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淋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