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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陆燕勇与蓝朝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燕勇,蓝朝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1283号原告陆燕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世政,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朝锦,男,汉族。原告陆燕勇与被告蓝朝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出(2016)桂0881民初128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原告陆燕勇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陆燕勇在本院规定的期间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因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覃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胜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