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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与陆军、何红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陆军,何红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浙0825民初0091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246号。诉讼代表人:郑剑峰,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飞鹏,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云俊,浙XX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陆军,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赤步墈头***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0********)被告:何红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与被告陆军、何仙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柏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