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周军、蔡春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周军,蔡春义,徐春英,胡俊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1003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655号。法定代表人:李学强,行长。被告:周军。被告:蔡春义。被告:徐春英。被告:胡俊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被告蔡春义、周军、徐春英、胡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蔡春义、周军、徐春英、胡俊梅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蔡春义、周军、徐春英、胡俊梅名下的银行存款307595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左希君审判员 吉延东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宫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