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846号原告韦某,女,1989年4月28日生,汉族,屏南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王晓君,福建建达(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松伟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