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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846号原告韦某,女,1989年4月28日生,汉族,屏南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王晓君,福建建达(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松伟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