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4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邵明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明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152号原告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商城路114号。法定代表人王步新,董事长。被告邵明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8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邵明德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聚才路0002号美多现代城的房产;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