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4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盘福支行与广州金砚商贸有限公司、钟洁芳、兰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终459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盘福支行,广州金砚商贸有限公司,钟洁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4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磊,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盘福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李文龙。原审被告:广州金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兰磊。原审被告:钟洁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上诉人兰磊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盘福支行、原审被告广州金砚商贸有限公司、钟洁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兰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文莉审 判 员 庄晓峰代理审判员 吴 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惠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