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行申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靳金香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56号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靳金香,女,1958年12月27日出生。申请人靳金香因起诉要求依法撤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没有编号的训诫书。其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行立终字第022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训诫书没有编号,故应予以撤销。但公安机关对靳金香训诫的法律依据为《信访条例》。而针对违反《信访条例》的信访行为给予的处罚,不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申请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靳金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