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宏光与被执行人高树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宏光,高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杜宏光,男,1986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曹田屯村田屯172号,身份证号211402198603213234。被执行人高树峰,男,1974年5月3日生,满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常家沟村32号,身份证号21140219740503531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宏光与被执行人高树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民一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溪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