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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1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蒋文斌与张轩铭、常青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文斌,张轩铭,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1158-1号申请执行人蒋文斌,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段晓梅,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轩铭,男,汉族,系渭南市烟草公司城区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常青,女,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37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轩铭、常青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文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轩铭、常青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蒋文斌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蒋文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九)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3749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