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6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宜都市东孚机械有限公司、刘政杉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东孚机械有限公司,刘政杉,蔡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627号之二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潇潇,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都市东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梁家畈村。法定代表人刘政杉。被告刘政杉。被告蔡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都市东孚机械有限公司、刘政杉、蔡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宜都市东孚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6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宜昌三峡分行宜都支行,账号:1866)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宜都市东孚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都市枝城镇梁家畈村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401027、1401028、1401029号)权属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刘政杉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藏龙岛藏龙大道华工镜湖园C2栋3单元5层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夏2013001998)权属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