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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农民。被执行人:张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的(2015)阜民一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强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人民陪审员  励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彦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