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农民。被执行人:张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的(2015)阜民一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强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人民陪审员 励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彦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