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执民字第1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浙江三和拉链有限公司与平湖市爱上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三和拉链有限公司,平湖市爱上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平执民字第1144-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三和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俊敏。被执行人:平湖市爱上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村经济合作社房屋)。法定代表人:陆巧龙。本院在执行(2015)嘉平执民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三和拉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湖市爱上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已执行到位执行款274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平湖市爱上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7255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浙江三和拉链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平湖市爱上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平执民字第114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三和拉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平湖市爱上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