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丹阳市华鑫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华鑫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华鑫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法定代表人殷纪根,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志远,江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城兆,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东卫,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业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丹阳市华鑫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思科技���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镇商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深圳市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给丹阳市华鑫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价款8027769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51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0194元由深圳市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华鑫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华鑫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称,被执行人有多个案件在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行,且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掌握或知悉,为方便执行,要求本院将该案交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一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镇商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凯代理审判员 张 镇代理审判员 曾中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