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民初7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孟某与李某、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李某,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734号之一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任福乾,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被告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李某、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孟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孟某负担。审判员 张 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海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