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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7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孟某与李某、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李某,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734号之一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任福乾,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被告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李某、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孟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孟某负担。审判员 张 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海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