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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德州金帝餐饮有限公司与宋彪、宋照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金帝餐饮有限公司,宋彪,宋照,臧晓萍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595号原告德州金帝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银河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广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彪,成年。被告宋照,成年,系宋彪之子。被告臧晓萍,成年,系宋照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金帝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彪、宋照、臧晓萍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金帝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彪、宋照、臧晓萍的起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州金帝餐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德州金帝餐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文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