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德州金帝餐饮有限公司与宋彪、宋照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金帝餐饮有限公司,宋彪,宋照,臧晓萍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595号原告德州金帝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银河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广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彪,成年。被告宋照,成年,系宋彪之子。被告臧晓萍,成年,系宋照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金帝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彪、宋照、臧晓萍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金帝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彪、宋照、臧晓萍的起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州金帝餐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德州金帝餐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文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