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2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仇凤江与朱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凤江,朱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636号申请执行人仇凤江,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瓦坊乡孙位村张宅庄***号,现住地绍兴市袍江新区南岸花园东区**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0********。被执行人朱立军,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丰园村盖丰***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79********。原告仇凤江为与被告朱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22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告朱立军归还原告仇凤江借款人民币1258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相应费用。因被告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6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莹莹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