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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7102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伟与秦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秦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7102民初81号原告李伟。被告秦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58号。负责人刘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秦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以被告已赔偿损失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贺国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