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6)苏11刑更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潘祖平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祖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6)苏11刑更1107号罪犯潘祖平。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2日作出(2009)浦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祖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淮中刑二终字第第0012号刑事判决,改判罪犯潘祖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8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6月2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2016年3月18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4月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子洲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指派警官黄致中、杨景旭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潘祖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潘祖平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潘祖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同意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出庭警官当庭出示了罪犯潘祖平获得奖励的证据以及财产类判决履行的相关证据。出庭检察院人员就执行机关提供证明罪犯潘祖平改造表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当庭宣读了减刑、假释案件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潘祖平的假释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法院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罪犯潘祖平于2010年6月10日入监,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在服刑期间,罪犯潘祖平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潘祖平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潘祖平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且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祖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