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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吴某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2012)城刑初字第00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的刘某某与吴某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9749.9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尚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3日裁定终结了执行程序。案件在恢复执行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均家庭困难,依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的申请对其进行了七万元的司法救助,进行司法救助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书面表示对其余款项放弃追究,并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刑初字第00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丁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