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富阳市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建福、浙江平平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建福,浙江平平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民初1908号原告:富阳市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东路1号第3层,法定代表人:钱伟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乐天,杭州市银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福。委托代理人:岑建中,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平平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孙权路209号426室。法定代表人:赵志成。原告富阳市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小贷公司”)诉被告王建福、浙江平平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通小贷公司于2016年3月9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王建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7325元(自2015年11月21日至2016年3月4日,按月利率16.50‰计算),此后利息仍按上述方式计算至款付清日止;2、被告王建福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代理费3000元;3、被告浙江平平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通小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乐天,被告王建福的委托代理人岑建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平平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被告王建福作为借款人,被告浙江平平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原告海通小贷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月利率16.50‰,利息按月支付,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借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而支出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王建福承担。同日,被告浙江平平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董事(股东)会同意担保决议书,同意对被告王建福向原告的借款5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2014年12月16日,原告依约向被告王建福交付500000元借款,被告王建福在《借款借据》上签名予以确认。被告王建福于2015年6月17日归还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15年11月20日,余款300000元未还。保证人浙江平平担保有限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原告海通小贷公司与被告王建福、浙江平平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王建福作为借款人应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还本付息,其逾期未支付余款300000元,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由被告王建福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且原告主张尚属合理。被告浙江平平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海通小贷公司对王建福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对王建福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海通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平平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福归还原告富阳市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建福支付原告富阳市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50‰计算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6年3月6日为173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被告王建福支付原告富阳市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四、被告浙江平平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05元,减半收取3052.50元,由被告王建福、浙江平平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蔡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