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6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柴方喜与被告李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方喜,李西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051号原告:柴方喜,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李西波,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方喜与被告李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方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珠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