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伟、孙全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孙全军,冯金敬,艾保国,任淑荷,钱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163号申请人赵伟,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三街村。被执行人孙全军,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枣强县,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冯金敬,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枣强县,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艾保国,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被执行人任淑荷,女,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被执行人钱广斌,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全军、冯金敬、艾保国、任淑荷、钱广斌银行存款人民币2310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