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高银山申请执行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银山,高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485号申请执行人:高银山,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高虎,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高银山与被执行人高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高虎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虎有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高虎所有的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高虎所有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三、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