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邱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刑初64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某,男,汉族,1986年11月2日生于江西省瑞金市,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4日被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胡海林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跃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晚上8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窜至本市象湖镇八一南路国光超市门口,趁受害人杨某不注意,将杨某外衣右口袋内的一部银白色苹果手机(价值4970元)盗走并逃离现场。之后邱某某将盗得的手机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一位瑞金市籍女子(身份待查),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015年12月16日晚,邱某某被抓获归案。邱某某家属已赔偿受害人杨某的损失709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邱马金的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盗窃现场视频截图照片及光盘,赃款扣押及发还清单,被告人的供述及盗窃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德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