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刑更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马路红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刑更236号罪犯马路红,男,出生于1978年11月29日,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甘肃省平凉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10月25日作出(2000)平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执行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2日作出(2000)甘刑终字第4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核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11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7年12月、2009年8月、2011年12月、2014年7月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22日公示,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次受到表彰和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受记功2次;年度评审鉴定为改造表现积极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路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爱勤审判员 高 雁审判员 刘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