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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钱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3刑初11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某,男,初中文化,系司机,2016年1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诉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调取证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驾驶公交车沿本市南大街公交专用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钟楼车站时,因停车下人观察不周,关车门时将下车的被害人季某某提包夹住,车辆启动行驶过程中将被害人季某某带倒并被右后车轮碾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季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季某某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所在公交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70000元,被告人钱某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车辆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告知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西安市碑林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钱某某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其本人及所在单位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欣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巧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