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于树龙与乌力吉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树龙,乌力吉门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1184号原告于树龙,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乌力吉门德,男,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树龙诉被告乌力吉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信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树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树龙撤回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敖特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嘎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