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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于树龙与乌力吉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树龙,乌力吉门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1184号原告于树龙,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乌力吉门德,男,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树龙诉被告乌力吉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信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树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树龙撤回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敖特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嘎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