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杨宗堂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堂,方济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异3号案外人杨宗堂申请执行人李德堂委托代理人辛国华被执行人方济维本院在执行李德堂申请执行方济维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6月12日将被执行人方济维所有的位于锦程公寓前楼1单元13楼12室的房产证号为西峡县房权证白羽街道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案外人杨宗堂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杨宗堂称,我与被执行人方济维于2011年6月2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方济维将其所有的位于锦程公寓前楼1单元13楼12室,证号为西峡县房权证白羽街道字第××号的房产出售给我,我向被执行人支付160万元。现我已支付清房款,并实际入住。2015年6月12日西峡法院作出(2015)西民二初字第472号裁定书,查封了该房产,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申请撤销该裁定,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李德堂称,法院查封并无不当,该房原抵押登记在评估所,是我还款后将房权证取出,现房权证在我这里,异议人协议无效,应驳回案外人异议。经审查查明,2011年6月20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位于锦程公寓前楼1单元13楼12室,证号为西峡县房权证白羽街道字第××号的房产出售给案外人,案外人向被执行人支付160万元,于2017年底到西峡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随后案外人分批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并于2014年春入住该房,即占有该不动产。2015年9月因被执行人欠外债,其他债权人多次到该处找被执行人,致使案外人两次报警,案外人为了能正常生活不受影响迁出了该房屋。2015年6月12日西峡法院作出(2015)西民二初字第472号裁定书,查封了该房产。上述事实有案外人提供的合同,付款凭证,物业费收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故案外人提出异议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锦程公寓前楼1单元13楼12室房产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宏钊审判员 马 燕审判员 杨付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亚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