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8民初8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平路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平路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8027号原告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府路甲2号1幢3层101号。注册号11000041062887法定代表人冀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峻岭,男。被告平路辉,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注册号110101002437857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由平路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担修车费102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修车费一千零二十元;二、驳回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赵安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钰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