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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6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金陆建材与汇桉房地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金陆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汇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661-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金陆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绍龙,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友忠,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汇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商初字第40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金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临沂汇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执行需要,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汇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西洋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世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