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3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邱贵坤与李家洁、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贵坤,李家洁,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405号原告邱贵坤,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邱慧发(邱贵坤之子),男,199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李家洁(曾用名李双侠),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陈刚,男,37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邱贵坤诉被告李家洁、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贵坤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贵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贵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5元减半收取331.25元由原告邱贵坤负担。审判员 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利华附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