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辖终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黎细球与朱志强、朱志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志强,黎细球,朱志斌,朱灿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辖终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志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为×××5476。委托代理人:栾辞玲,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细球,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2010。委托代理人:杨峰,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珍川。原审被告:朱志斌,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5474。原审被告:朱灿基,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5473。上列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栾辞玲,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志强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1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朱志强住所地在东莞市南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黎细球答辩称,朱志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被告朱志斌、朱灿基的住所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