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红梅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梅,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724号原告:徐红梅。委托代理人:董云龙、张寅。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丽。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徐红梅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经查明被告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396号平安大厦15-16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来自